軍人與2名少女性交罪各判刑2月 律師求減刑…法官:無可憫恕
年約20歲蔡男分與2名未滿16歲少女性交,前案今年8月判刑2月。後案審理時,少女為他求情,法官本月也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月。蔡的律師請求減刑並宣告緩刑,法官指出,蔡犯前案生下1女並遭判刑,後案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蔡男與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相識後,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在蔡男住處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偵查終結後,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蔡男。刑法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蔡男犯案是現役軍人,明知少女未滿16歲,對於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仍與她發生性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
法官審酌蔡男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少女在檢方偵查及法官審理期間,均表示沒有要提出告訴、請從輕量刑。兼衡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以及蔡男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情狀,判刑2月。
蔡男的委任律師辯護時表示,蔡男犯後態度良好,少女也表示不提出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指出,審理時蔡男正因公共危險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且在接近本案發生時間,蔡男與另名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生下一女,今年8月間被判刑2月,認無情堪憫恕情形,無再減刑必要,且不符宣告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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