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5:澳洲、加拿大與日本對無實體設計保護的政策趨勢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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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科技的進步習慣性的地超越並挑戰現行法律法規,對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在註冊設計的進步挑戰智慧財產權制度層面上也不例外。儘管技術進步可以帶來新的設計形式,但國家法律在確定新的或新興的設計是否能夠受到保護的能力僅限於設定主題資格的定義。

然而,那些不強制要求虛擬設計與產品之間存在聯繫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歐盟和英國),虛擬設計(例如透過虛擬實境「VR」顯示並存在於虛擬環境中的 GUI)可能更容易受到保護。

本篇將介紹澳洲、加拿大與日本對於無實體設計保護的作法。

澳洲

雖然虛擬設計無處不在且具有商業價值。但事實上,根據斯威本科技大學變革創新中心發布的2021年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斯威本報告〉中對於「全球虛擬設計權」的指出,虛擬設計是智慧財產權中成長最快的設計主題形式之一。

根據現行的澳洲設計法,虛擬設計不太可能滿足註冊設計認證的立法要求,這意味著僅針對虛擬特徵的註冊設計,可執行的可能性很低。幾十年來,這一直是爭議的根源。〈斯威本報告〉深入探討了爭議的複雜歷史和細節,並根據現行澳洲註冊設計法,歸結出以下事實:

(1) 設計權與實體產品掛鉤。

(2) 暫時性特徵:例如僅在開機時出現在手機顯示器上短暫出現的GUI,並不被視為實體產品的視覺特徵。

(3) 2003年「設計法」(聯邦)中對「產品」或「設計」的定義中並沒有明確提及「虛擬設計」。

澳洲的現行法律為在澳洲欲尋求虛擬設計保護的相關本土企業和國際企業都帶來了不確定性,更可以說是阻礙了其他國家企業對澳洲數位設計領域的投資。

澳洲智慧財產局的提案

澳洲智慧財產局提議對法律進行多項修改,將設計權保護範圍擴大到虛擬設計:

(1) 將虛擬產品添加到「設計法」的「產品」定義中,並將「虛擬產品」定義為「一種無形體的物品,其使用導致透過電子方式顯示視覺特徵」。澳洲智慧財產局表示,這可能包括GUI、圖標、螢幕保護程式和虛擬實境產品。實體產品和複合式產品將與虛擬產品分開分類。

(2) 修改「視覺特徵」的定義,明確包括:「當產品以正常方式使用時在有限時間內出現的視覺特徵」。

(3) 更新設計申請流程中產品的識別方式。澳洲智慧財產局表示,目前要求設計申請識別每一個設計所針對的產品,以便可以根據《羅卡諾協議》對產品進行分類。這對於虛擬設計來說可能不太足夠。澳洲智慧財產局建議更新設計法,以便「設計申請中的任何產品都必須明確標識,以便熟悉的人可以確定產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然後註冊人員將對提交的設計進行適當分類。

(4) 允許虛擬設計申請人選擇他們用來提交虛擬設計表示的方式,以及指示他們希望保護處於活動狀態的視覺特徵,例如透過使用書面聲明以及照片、數位序列或展示動態產品在不同時間呈現的視覺特徵等各種表示。

(5) 對所有註冊設計引入新的「清晰度要件」,該要件將構成註冊形式檢查的一部分。澳洲智慧財產權局建議對虛擬設計,須考慮到動態產品如何演變的表示、任何書面聲明、數位序列或其他指標,所請求的保護範圍必須對熟悉的人來說是「清楚的」。

(6) 將現有的新穎性和獨特性標準應用於虛擬設計申請案。

(7) 澄清虛擬產品何時「被製造」。因為註冊設計目前「主要」因產品製造而受到侵犯。澳洲智慧財產局建議可以透過編寫和編譯原始碼來「製造」虛擬產品,該原始程式碼產生的程式在運作時會產生相關的視覺特徵。

(8) 澄清「主要侵權」將排除僅透過複製引起視覺特徵顯示的手段來製作虛擬產品。例如,將應用程式的電腦程式或GUI的原始程式碼或目標程式碼從經銷商的網站複製或下載到產品使用者的電腦,將被排除在主要侵權之外。

(9) 確認註冊虛擬設計的「二次侵權」應與實體產品的註冊設計相同,但侵權不會延伸到為合法目的、合理使用虛擬產品。合法目的包括研究、糾正錯誤、製造可互通的產品、備份、測試、研究、批評和審查。

儘管澳洲政府已同意考慮這些提議,但尚未承諾做出任何具體改變。

加拿大

加拿大在2017年為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正在對其工業設計體系進行徹底改革和現代化做準備。加拿大智慧財產局(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對電腦生成動畫設計的審查做出了重要改變。在那之前,CIPO將圖像和電腦介面作為應用於成品的靜態設計進行了審查,例如動畫的每一幅靜態設計都作為單獨的設計進行檢查。這意味著,需要為單一動畫設計進行大量的設計應用,從而增加了成本。對於申請人來說,現在CIPO認識到一系列協調的圖形可以產生獨特且動態的視覺效果,並且這是一個可以受到設計權適當保護的主題。

加拿大工業設計法第20(1)條規定「…申請必須僅限應用於單一成品的一項設計…」。這表示申請必須命名與其相關的「成品」(finished article),這種與物品的連結限制了為虛擬設計提供的保護範圍。當保護被授予實體物品,而不是虛擬物品—即在物理環境中應用的設計。這給可能與任何一個實體物件無關或不顯示在任何一個實體物件上的數位設計保護帶來了相當大的問題。

CIPO發布的「加拿大工業設計手冊」中要求任何與電子圖像或其他虛擬物體相關的設計申請,主題的物品名稱中包含「顯示螢幕」一詞,這進一步增加了不確定性。且在亞培公司(Abbott Diabetes Care)DM/214 074海牙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案(如圖7所示)中,CIPO於2022年6月14日發文的核駁理由說明:「考慮到成品的名稱和申請人所做的任何聲明,設計的表述必須足以充分揭露設計。在這種情況下,設計的範圍並不清楚。成品的名稱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標識的是設計而不是應用該設計的成品。儘管該設計涉及『圖像(電腦)』的視覺特徵,但所提供的名稱必須以消費者普遍知道和理解的術語來標識該設計所應用的特定成品。因此需要對成品名稱進行修改」。並建議:「參考可接受帶有聲明圖像的範例是:圖中的雙點劃線表示(輸入成品名稱)圖式中未聲明的部分,並且不構成所聲明設計的一部分;點劃線說明了設計的邊界,並不構成權利要求的一部分」。

圖20. Abbott Diabetes Care公司(電腦)圖像設計申請案[1]
圖20. Abbott Diabetes Care公司(電腦)圖像設計申請案[1]

之後申請人將成品名稱修改為「DISPLAY SCREEN WITH ICON」並將聲明也進行相應修改,且分割為兩個申請案(如圖8所示)。CIPO於2022年9月22日核准該註冊設計申請案。

圖21. CIPO核准修正後的圖像設計案[2]
圖21. CIPO核准修正後的圖像設計案[2]

不過,CIPO最新的官網上說明工業設計表達的是「產品的外觀」(a product's unique appearance)而不是「物品的外觀」[3]。或許CIPO也想開放PHVAR 設計的保護,畢竟這將非常有助於支持加拿大創新者致力於使虛擬宇宙(metaverse)的長期發展。不過,目前CIPO沒有跡象表明PHVAR設計能在加拿大獲得工業設計保護方面取得任何重大進展。也不清楚CIPO是否會將PHVAR設計(例如全像投影或數位化身)被視為該法案下的「成品」。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技術中立的方法

對於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和美國等司法管轄區來說,旨在保護實體產品外觀,並要求實體產品與其外觀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立法定義將受到新形式虛擬設計的挑戰。儘管其中一些司法管轄區確實對於GUI、圖示和字體等虛擬設計提供保護的定義限制了為創作者和擁有者提供的保護範圍,並對在虛擬空間(例如在VR技術中)的設計是否受到保護提出了挑戰。

如先前文章所述,新加坡試圖解決MR技術帶來法規制度層面的挑戰,因此引入「非實體產品」的定義。然而,該定義對非實體產品設計的註冊提出了要求,僅限於從光源投射的產品。

傳統VR或擴增實境(AR)技術中可能存在的虛擬設計(即存在於顯示器上)很可能被視為常規設計。並且必須應用於「物品」上—即透過耳機或移動設備在虛擬環境中顯示的內容。如果需要明確虛擬設計與其所應用的實體產品之間的聯繫,則保護範圍將受到限制。

日本的做法

在日本立法中可以看到另一種技術中立的設計定義方法,該立法規定了能夠保護的主題。日本政府於2020年從根本上修訂了《意匠法》以保護圖形、圖像本身。

根據《意匠法》(1959年第125號法)第2條:

「設計的定義為:(一)本法所稱設計,指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下同,除第八條外)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能產生美感;(二)前款所使用的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狀、圖案或顏色,或其任何組合,應包括在物品操作中使用的螢幕上的圖形影像中的形狀、圖案或顏色(僅限於為使物品能夠執行其功能而執行的操作)並且顯示在物品本身或以整合方式與該物品一起使用的另一個物品上」。

從日本專利局的角度來看,為「影像設計」所有者提供的保護範圍已擴大到涵蓋VR和AR領域的設計。受保護的圖形影像包括由網路搜尋引擎提供;儲存在網路雲端;投影到牆壁、道路或人體上的全像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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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責任編輯:吳碧娥 / 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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