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搞混!房屋稅、地價稅自住規定差在哪 別以為有設籍就有優惠
房屋稅、地價稅自住優惠別搞混!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不少民眾以為只要房屋設有戶籍、沒有出租或營業,就能同時享有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其實,兩者在適用條件、戶數限制、面積、申請期限及納稅基準日都不相同,且必須分別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首先,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部分,稅務局解釋,須同時符合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完成戶籍登記等條件。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若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規定標準以下,還可適用最低1%的優惠稅率。
至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則須符合「3要件、2限制」。
3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設有戶籍、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項限制則是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僅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若要第2處也適用,則須由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金山街及關新路各有一戶自住房屋,自己設籍在金山街,太太與未成年子女設籍在關新路,兩處房屋都符合房屋稅自住條件,因此都可按1.2%自住房屋稅率課徵;至於地價稅因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僅限1處」的規定,因此只能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兩種稅的申請期限不同,房屋稅須於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則須於9月22日前申請,才能自當期或當年適用優惠,逾期則須等到次期或次年才能享有。此外,兩稅的納稅基準日也不同,房屋稅以每年2月底為準,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準,當天房地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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