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後丟包人妻挨告性侵 男判無罪反咬她誣陷索賠80萬
高雄詹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人妻,花了4680元買化妝品送人妻,還一起上旅館開房,事後人妻要詹買金飾送她,詹懷疑被敲詐隨即將人妻丟包超商,事後反被告性侵,但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詹男無罪確定,他事後反控人妻誣陷,索賠80萬元,法官認為詹舉證不足,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詹男和人妻在交友軟體認識,詹男隔天就開車載著人妻前往漢神巨蛋取貨,現場4680元的化妝品由詹男結清。
之後詹男邀請人妻到摩鐵喝酒,人妻沒拒絕,當天下午就和詹男一起到巨蛋附近的摩鐵開房,兩人無套「完事」後,由詹男載著人妻前往超商,結果詹卻趁人妻下車買菸時丟包落跑。
人妻幫詹男買完菸走出超商,看到詹男開車逃離,傳訊息也不回,馬上報警對詹男提告性侵,檢方調查後,依據人妻驗傷報告,認為詹男違反人妻意願霸王硬上弓,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詹男喊冤,稱當天人妻叫他付完化妝品錢以後就同意跟他一起上摩鐵,他並沒有強迫人妻,是後來她又要求買金戒指給她,才直覺人妻在敲詐,趁她下車買菸時離開。
法官發現,人妻當時還向超商店員說「要刷載具」,且下車到買完菸,人妻都沒有對外求援的意思,是直到找不到詹男車輛,打電話、傳訊息給詹男都沒回應,才打電話報警,認為詹不構成性侵,判決無罪確定。
刑事判決確定後,詹反控人妻誣陷,認為人妻捏造她被性侵的過程,害他被地檢署起訴,要求對方賠償80萬元。
不過,民事法官認為,人妻與詹男無過節,應無羅織詹男入罪的理由,且此案於在刑事偵辦、審理時,人妻都能對兩人認識、性交過程清楚交代,供述並無矛盾,應無捏造事實之情。
法官認定,詹男雖判無罪確定,但此乃刑事訴訟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人妻向詹男提告性交,屬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詹未能舉證人妻有捏造事實狀況下,難認人妻對詹男提告有任何提告故意,且人妻誣告部分以獲不起訴,認為詹權利未受損,判他敗訴,人妻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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