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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夫妻贈與 魔鬼藏在細節裡

本文共1091字

經濟日報 楊翊晟

夫妻之間談感情,房子卻不能只靠感情處理。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近日談到,婚姻期間曾將診所店面贈與另一半,但房貸仍留在自己名下,「替前夫繳房貸」的狀況引發熱議。事實上,夫妻贈與房產背後不只涉及產權移轉,還牽動夫妻財產制度安排,魔鬼藏在細節裡。其中,「房子過戶」不等於「房貸跟著過戶」。

以妻子甲、丈夫乙為例,若房屋原登記在甲名下,房貸也由甲申貸,之後即使將房屋贈與乙,貸款不會跟著產權自動移轉。只要銀行未同意更換借款人,甲仍須負擔還款責任。

因此,夫妻移轉仍有貸款的不動產前,最好先向銀行確認能否同步變更借款人。銀行通常會重新審查受贈配偶的財力與信用,若條件不足,可能不同意變更,或要求原借款人轉任保證人。

即使夫妻私下約定「房子給你,以後貸款由你繳」,若未經銀行同意,也無法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若雙方確實有此安排,最好以書面契約,甚至公證方式,將日後貸款負擔及違約責任明確留下紀錄。

另一個誤解,則是認為結婚後,「夫妻財產一人一半」。

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夫妻結婚時若未另行約定,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在該制度下,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不會直接變成共同所有,而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分別計算雙方符合規定的婚後財產及債務,再比較剩餘財產差額。

不過並非所有財產都要納入計算。婚前財產本來就不列入;婚後無償取得財產,包括父母贈與、夫妻彼此贈與,及繼承取得財產,原則上也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至於部分慰撫金、社會福利補助等,亦可能具有排除性質,仍須依個案法律關係判斷。

這也凸顯夫妻間贈與房產的風險。房屋一旦完成贈與及移轉,原則上已屬受贈配偶所有,日後即使感情生變,也不能再期待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這筆房產價值重新納入分配。

若由長輩出資替已婚子女購屋,也應從一開始就釐清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及貸款負擔。例如頭期款由父母無償資助,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就可能須先釐清這部分無償取得的性質,再計算剩餘房產價值。

以前述甲、乙為例,若甲希望將贈與乙的房產,重新納入剩餘財產分配,關鍵在於能否證明當初並非贈與,而是「借名登記」,甲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房產雖登記在乙名下,實際所有權仍屬於自己,當初只是借用乙的名義登記。

此外,若婚姻關係結束後,房屋登記在乙名下,房貸卻持續由甲負擔,甲替乙清償貸款的款項,也可能被視為對乙的贈與,占用甲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房產金額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元,夫妻間產權、貸款與出資安排,往往比想像中更複雜。若能在移轉前先把彼此的權利義務說清楚,也能少一些日後因認知不同而產生的爭議。(本文由宏國地政執行長楊翊晟口述,記者洪安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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