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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轉讓存貨 要開發票

本文共56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由於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已換人,原負責人將商號的存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視同銷售貨物,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

不少人可能認為,商號名稱沒有改變,只是負責人更換,屬於一般變更登記,不涉及貨物買賣。不過,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權利義務主體是獨資經營的自然人,而不是商號本身。

因此,一旦獨資商號更換負責人,等於權利主體從原負責人變成新負責人。如果原負責人同時將原有存貨、固定資產等所有權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就會被視為銷售貨物,原負責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新商號,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小明(化名)將名下獨資經營的A商號讓渡給小華,同時把商號名下價值105萬元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一併轉讓。小明就必須依價格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額5萬元,合計105萬元的統一發票,買受人則填寫A商號,並交付給小華,同時在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

不過,這筆5萬元營業稅並非完全無法扣抵。國稅局指出,新負責人小華取得原負責人開立的統一發票後,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相關規定申報扣抵新商號的銷項稅額。如果商號已經換負責人,卻漏掉開發票程序,也還有補救機會。主動申報並補稅,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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