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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兩年換要保人 課遺產稅

本文共28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人常利用保險規劃投資理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變更要保人動作,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他人,應申報贈與稅,且須留意原要保人若在變更後兩年內死亡,則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代表將財產權益給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

另外國稅局提醒,如果保戶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死亡,且變更後的要保人為過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贈與保單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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