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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註銷稅籍 應拍照存證

本文共28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房屋拆除,可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在拆除前、後都要記得拍照存證,照片應有日期,並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一位民眾為申請政府補助,向地稅局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才發現已拆除的房屋仍列在清單中,擔心影響補助資格。

地稅局表示,這位民眾名下房屋雖現值低於台中市10.4萬元以下免稅標準,但房屋拆除並未申報註銷稅籍,房屋才會列在清單中。

地稅局說明,自今年7月起,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如已拆除,應在拆除後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查證屬實後,房屋稅將計算到拆除前一日,未滿一個月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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