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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贈與海外財產 要稅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國人若將境外財產贈送居住境外子女,仍要申報贈與稅,近期查獲有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就因忽略《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而被補稅並處罰。

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遺贈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只要贈與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贈與財產的所在地,無論在境內或境外,均應課徵贈與稅。

反過來看,贈與人雖是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但贈與境內財產時,也須課徵贈與稅;只有經常居住在境外人士,並贈與境外財產,人、財產都不在國內,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提醒,長期居住境內的國民,不管是把境內、境外財產贈與他人,都應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都屬財產範圍,民眾傳承財富給子女,記得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贈與行為,應在30日內主動申報。

國稅局舉例,老張長年居住在台灣,2023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給兒子小張,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因此並未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到。

國稅局核定老張贈與財產價值為新台幣1,100萬元,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應補繳85.6萬元贈與稅,還須處0.5倍罰鍰,最終連補帶罰須繳約128萬元。

同樣概念也適用於遺產稅,國稅局官員解釋,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國民,個人死亡後遺留財產,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皆屬遺產範圍,不過國外遺產若已在海外繳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憑證,可限額抵扣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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