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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二次 優稅取消

本文共37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所有權人透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農用農地」,持有期間當成農地使用,移轉時就能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不過地方稅務局提醒,持有期間若被發現未作農業使用,限期內未能恢復、改善後二次違規,未來移轉將喪失優稅資格。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出示「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並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土增稅,未註明者,可在土增稅繳款書屆滿前補申請。

稅務局表示,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移轉對象非屬自然人,兩種情形的農地都會被課徵土增稅。

稅務局指出,已核定不課徵土增稅的農地,如經查獲未作農用,應在期限內恢復農用,如無法在期限內恢復,或如期恢復後卻二次再犯,未來要再次移轉,即使公所已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仍須課徵土增稅,無法免稅。

稅務局提醒,在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報的農地違規案件後,均會列管違規土地及所有權人,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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