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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海關的進口額和支付外匯的貨款對不上,是這家食品批發商被查稅的關鍵,」高雄國稅局官員說,只要申報進口金額跟匯出的貨款差太多,全年差距超過台幣500萬元,就很有機會被選案查核。
這個個案被當成用來設定選案查核條件的「範例」。過程中,高雄關查到它低報進口金額,先補罰營業稅,再通報高雄國稅局,國稅局又從公司金流查到漏報銷售額,再補罰營業稅,合計補罰4,700多萬元;之後案子再移查營所稅,能查的都查了。
「從帳上看不出這家食品批發商有什麼異常,因為它低報進口、又漏報銷售額,帳是對得起來的。」官員說,要查金流才知道它不對勁。
海關、國稅局、央行三方合作
高雄一家食品批發商110年間進口幾批食品雜貨,高雄關比對申報的進口金額和央行通報的支付外匯金額,發現差距有點大,付的貨款比通報進口金額多很多。
高雄關請廠商說明後,廠商認了,全年低報進口金額約1,700萬元,補徵進口營業稅85萬多元,罰款128萬多元。
高雄關緊接著通報高雄國稅局。把調整後的進口金額一帶入營所稅申報,國稅局就發現進口額、存貨和銷貨對不上了。
於是用同樣的手法,國稅局查公司的金流,比對貨款收入和銷售額。「貨款收進來這麼多,可是銷售額沒那麼多。」國稅局懷疑是漏報銷售額,也就是漏開發票。
一查三年 漏報銷售額達3.6億元
高雄關查了110年,而國稅局一查先往前查三年,108年到109年。找好金流與銷售額的出入後,接下來請廠商說明,批發商沒有合理的解釋。
雙方釐清各收入來源,雙方接受3.6億多元這數字,是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的數字。在批發商的認諾下,補徵營業稅1,800萬多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稅捐稽徵法罰款上限100萬元,採營業稅法裁處。
營業稅法規定,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官員指出,實務按1.5倍罰款,罰鍰2,700萬餘元。
官員指出,銷售稅組處理完營業稅後,全案移營所稅組,做後續營所稅的調整。另外,高雄關既已調整了110年度進口金額,批發商將自行補報調整110年度相關稅目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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