踐踏公投提案 沒收直接民權
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基石,唯有「主權在民」四字。三權分立、代議政治之所以誕生,是基於治理效率的妥協,絕非賦予少數掌權者壟斷國家行政的特權。然而,中選會近日以「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及複決」為由,否決立法院通過的「交通罰鍰專款專用」與「鞭刑入法」兩項公投案,僅放行核能公投。這項粗暴的行政決策,不僅引發在野黨與民間社會的強烈反彈,在台灣民主憲政史上也留下不堪的陰影。
代議制度不可避免存在盲點與利益僵局。政黨惡鬥、利益團體包夾,往往讓真正關係大眾福祉的議題在國會遭到擱置或妥協。公民投票的存在,正是為了打破政客的怠惰,讓全體國民在重大爭議中跨越政黨藩籬,直接行使意志。
以民眾黨與多數基層民眾呼籲的「交通罰鍰專款專用」為例,台灣每年有近三千條寶貴生命在馬路上消逝、數十萬人因車禍傷殘,有人命關天的急迫性;罰單越開越多、罰鍰年年破百億,但道路依然危險、行人心驚膽戰,有制度檢討的必要性;人民要求「取之於交通,用之於交通」,將罰鍰落實於改善道路工程與道安教育,亦有公民討論的重要性。
這樣一項攸關生命安全、涉及數百億資源重分配的重大民生倡議,若非重大政策,什麼才算重大政策?當冷氣房裡的官員,輕描淡寫地判定「這不叫創制與複決」,踐踏的不只是公投提案,更是無數因車禍破碎的家庭對安全回家的卑微渴望。
《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立法院認為重大政策有交付公投必要者,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的初衷再清楚不過:主管機關的法定角色是「選務執行者」與「形式審查者」,而非實質裁判官。中選會委員既未經選民直接授權,憑什麼關起門來替二千三百萬人民決定「這個題目你們配不配投票」?
過去民進黨在野時,曾誓言廢除宛如太上皇的「公審會」,高喊還權於民;如今執政後的獨立機關,卻重新披上公審會的外衣,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種行政權無限擴張的現象,徹底摧毀權力分立的平衡。
不可否認,台灣現行的公投機制確實存在諸多缺陷,例如二元對立的命題過於簡化、缺乏公投結果的實質法律約束力、容易淪為政黨選舉操作的工具等,這些制度性硬傷,確實讓許多民眾逐漸對公投感到疲乏與無奈,也是朝野必須共同面對、深切檢討的修法課題。
但制度需要修補,絕不等於行政機關可以藉機沒收民權。綜觀此次審查結果,政治算計斧鑿痕跡斑斑,放行早已討論多年的非核公投,卻封殺可能撼動行政體系權力與預算分配的民生提案。這種選擇性放行的行徑,本質上就是將公投作為政治鬥爭的籌碼,而非尊重人民的直接民權。
民主不是執政者的恩賜,而是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你可以反對鞭刑制度、也可以對交通罰鍰的使用方式持有不同見解,民主的常態本該是在公開透明的公共領域中辯論、說服,最後在投票箱前交由全體公民定奪。
連讓人民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機會都被剝奪,台灣的民主就只剩下虛妄的空殼。面對行政獨裁與體制倒退,社會各界不能沉默。唯有堅定捍衛直接民權、阻斷權力的擴張與濫用,才能真正守護台灣民主憲政的尊嚴與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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