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府某處長罵科員「能力有問題」 喊冤未職場霸凌爭考績改甲敗訴
台南市政府某前任一級主管被控職場霸凌科員,在辦公室高分貝飆罵科員「能力有問題」,2024年9月經市府調查後,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該主管也被調職,他不滿考績被打乙等,提行政訴訟,主張不應認定他霸凌,要求撤銷調查結果並將考績打為甲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調查無誤,判該主管敗訴。
該名主管當時被市府認定霸凌屬實後,轉調行政院某單位擔任參事,去年5月已調回台南市政府擔任非主管職。
判決指出,該名主管於2024年7月間擔任台南市府一級主管時,對某局處科員長期霸凌,宣稱「要把你們電到不行」,還到處宣傳該科員嗆主管,把科員塑造成不服從長官、不受控、推工作的人,甚至當眾飆罵科員「妳能力有問題」。
事後該科員不服該處長霸凌提起申訴,市府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展開調查,2024年8月、9月召開多次會議後,認定該處長構成職場霸凌,同年度年終考績也被評為乙等。
事後處長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訓會調查後,也認為處長當時構成霸凌,駁回她複審申請,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爭權,主張自己與科員並無直接指揮監督關係,當時講「電到不行」是針對工作紀律,僅是「一次性突發情緒發洩」,不符合職場霸凌「持續性」要件,要求撤銷霸凌成立處分,並將考績改為甲等。
台南市政府則反駁,成立霸凌應以符合「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重複發生」、「造成受霸凌者生心理傷害」為斷;該處長除於辦公室對科員大聲謾罵外,還要求科員免兼其他工作,導致科員心理狀態持續不安,審酌調查結果,處長行為已符合職場霸凌要件,處分並無違誤。
高高行法官審理時,依據台南市政府調查內容,認為該處長在協調會議中以極端情緒化言詞貶低科員能力,事後又無預警剝奪科員有報酬的兼職,確實已讓科員陷入擔心被調職、孤立的心理不安狀態,符合濫用權力、不公平處罰等霸凌定義。
法官審酌該名處長對待科員方式,認定市府調查無誤,至於考績恢復成甲等,這是由市府依法認定,不是處長主張就可成立,且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是規定「得」評列甲等具體事蹟,而非「應」列甲等,判決該處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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