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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男同事強拉上車意圖性侵 檢警調監視器傻眼她被控誣告獲無罪
台中一名女子日前赴人力仲介公司求職,指控一名同事將她強拉上機車、載往貨櫃屋企圖性侵,並向警方提告妨害自由,她表示「他硬把我拉去他的機車上,把我載走,想在貨櫃屋性侵我」。檢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女子其實是自行搭上機車,並無遭強拉情形,依誣告罪起訴女子。一審認證據不足,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在2024年6月4日到台中市一間人力有限公司求職,2日後她向警方報案,指稱男同事強拉她的手上車,載往北屯區某貨櫃屋企圖性侵,過程中她害怕哭泣;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女子是自行走向機車、搭肩坐上後座,無遭強拉跡象。
檢方認定女子明知未受強拉,仍虛構事實提告,涉犯刑法誣告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女子否認誣告,辯稱在公司內部確有遭同事拉手情形,僅是機車部分自行乘坐。
法官審酌,監視器僅拍到公司外部畫面,公司內部互動缺乏證據可資推翻,女子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對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概念難以精確區分,認定她並非故意虛構事實,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女子曾當庭坦承「不清楚」機車拉扯過程,且供詞反覆改口,事後又稱地點在貨櫃屋,情節前後不一,應足認誣告故意明確,請求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女子指述同事欲強拉其性侵的基礎事實,有相當根據,且公司內部互動全無證據可否定,難認虛構捏造,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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