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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同居人是狼...她讀國小遭猥褻、捧精液 讀大學就醫諮商才曝光
台中一名男子與同居女友的女兒長年周末同住,涉在2014年至2017年間,以「工作辛苦要犒賞」為由,口交當時年僅11歲至13歲的少女下體,甚至要少女替他自慰,還要少女捧著精液,稱「放久了會變透明」,少女前年讀大學時,向校方心理諮商後通報,曝光此案。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判刑4年4月。
判決指出,涉案男子與少女母親曾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從2010年起,每逢周末、假日同居台中市一處租屋處,男子明知同居人的女兒未成年,仍在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間,少女讀國小五年級至國中一年級期間做出猥褻犯行。
男子先以「工作很辛苦、能不能犒賞我一下」為由,在住處房間內,不顧少女拒絕,口交少女下體,另外還在浴室內,兩度逼迫少女撫摸其下體、自慰,還要少女捧著精液,稱「放久會變透明」等語,直至少女就讀大學,向校方心理諮商輔導,經校方通報才曝光。
檢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強制猥褻及猥褻罪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矢口否認犯行,法官審酌少女歷次證述前後一致,還有精神科就診紀錄,以及親友證述,佐證其身心創傷情形,認定犯行明確,依強制猥褻罪3年6月、另2次猥褻罪各10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
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主張少女證述前後不一、僅有單一指訴,請求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原判決就強制猥褻的認定犯罪事實「強行脫去外褲及內褲」,與被害少女證述「不記得是他幫我脫掉,還是要我自己脫掉」,尚有未合,此部分撤銷,仍判3年6月,另二罪駁回,合併定應執行刑4年4月,全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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