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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18)日表示,依修正後的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上傳相關資訊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可按次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中針對修正折讓單新規,也將啟動六個月輔導期,明年7月正式開罰。
行政院已核定營業稅法中,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相關規定,將於明年元旦施行。
財政部賦稅署昨日表示,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兩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七日,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
修正之處在於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的作業方式中,現行規定是,折讓單可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上傳平台,修正後則一律規定,由賣方營業人負責依限上傳,並交付買受人收執。
考量營業人須配合調整相關資訊系統與帳務流程,財政部針對折讓單新規,訂出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共六個月輔導期。財政部強調,輔導期間免罰規定僅以折讓單為限,請營業人確實依循相關規定,未來在輔導期屆滿後,也就是明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將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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