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企業重組稅務新規分析

2026年1月1日以後的企業重組稅務問題,須適用2026年7月才執行的13號公告。
2026年7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13號公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對企業合併、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徵管規則進行調整。
此次13號公告變化,可歸納為特殊性稅務處理由過去強調重組各方「一致處理」原則,轉向符合條件情形下的「部分特殊、部分一般」,為複雜股權結構的企業重組留出更大空間。
一、從「全部一致」走向「部分處理」
新規公布前,企業合併、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難點在於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須採取一致的稅務處理,對含自然人、合夥企業等多類型股東的企業頗難協調。
新規對這問題作了優化,不再要求100%一致。在被合併(被分立)企業股東層面,持股不低於5%的居民企業股東、前十大居民企業股東達成一致,且達成一致的居民企業股東合計持股超過50%時,其對應部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其餘部分都按一般性稅務處理;上述三個條件須同時滿足。若居民股東不足十名,則意味著居民股東須全部達成一致。
二、鎖定期新規
1.持股≥5%的居民企業股東與前十大居民企業股東,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鎖定期12個月),否則不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應按規定調整。
2.除上述股東外,達成一致的其他股東在12個月內轉讓股權,導致達成一致的合計持股不再超過50%時,同樣不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也就是說,關鍵股東若在期限內減持,可能破壞原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相關方必須重新調整,甚至產生補稅及滯納金風險。因此,企業在設計重組方案時,應將稅務安排前置納入交易架構,統籌股東構成、特殊性稅務處理比例、資產計稅基礎及重組後12個月的股權安排。
三、新增「十年攤銷」
為減輕企業核算負擔,新規提供簡化方式:合併(分立)企業就前款取得的資產、負債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可選擇按原計稅基礎確認,並將對應的公允價值與原計稅基礎差額,單獨作為一項資產,自重組所屬年度起分十年均勻稅前攤銷扣除,這方法一旦選擇後不得改變。
假設A製造企業被集團B公司吸收合併。A的三家居民企業股東分別持股35%、18%和8%,合計61%;其餘39%由自然人、員工持股平台等持有。A全部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為2.6億元、原計稅基礎1.6億元,計稅基礎差額1億元。
若按舊規定,因有自然人等股東而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依新公告,三家居民企業股東均同意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且合計持股超50%,對應的61%部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所得6,100萬元),其餘39%(3,900萬元)股東則按一般性稅務處理。B公司對一般性稅務處理取得的資產負債按原計稅基礎確認,將3,900萬元差額單獨作為一項資產,從重組年度起分10年每年稅前攤銷390萬元。
要特別注意的是,13號公告只適用於重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後的企業重組業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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