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牌美商代操美股海撈6000萬佣金...富婆卻慘賠提告 更一審判決出爐
台中市余姓男子多年前以未登記外商(俗稱黑牌美商)名義,替一名富婆代操美股,數年前富婆驚覺帳戶面臨鉅額虧損,憤而終止合約並提告。余男辯稱,僅獲有限授權代為下單,無權匯出資金。一審依違反投信投顧法等罪,判刑1年、併科120萬元,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一審近日駁回上訴,仍判1年、併科120萬元。
判決指出,自2002年6月起,余男以未在台登記的「美商嘉〇資產管理」及「美商嘉〇資本管理」公司名義,與一名富婆簽立資本帳戶委託管理合約。雙方約定由富婆將資金匯入美國券商帳戶,余男則透過網路下單買賣美股,若期末價值超過約定年化成長率,余男可抽取超額利潤的20%作為報酬。
余男在未經金管會許可下,長達18年間持續為富婆執行美股交易,累計收取高達189萬9574美元(合台幣近6000萬元)的報酬,因富婆發現虧損提告,檢警調查後,將余男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余男雖未現實保管資金,但實質掌控帳戶並決定交易標的,已構成全權委託投資,痛批余男規避主管機關管理、危害國家金融秩序,考量其無前科,依法人負責人未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判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89萬餘美元。
檢方與余男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余男主張自己僅獲「有限交易授權」,無權提領或匯出帳戶資金,且投資標的須經客戶同意,不符全權委託要件;檢方則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請求重判。
台中高分院以英女未信託移轉資產,認定余男無完整投資決策權而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指出,余男即便不符「全權委託」,仍可能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在台聘雇助理從事商業行為之事實仍待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一審。
更一審近日審結,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方與余男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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