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蒐證149段影片控鄰居狗吠擾清夢求償10萬 敗訴原因曝光
屏東縣曾姓男子不滿鄰居飼養兩隻狗經常從深夜吠叫到凌晨,影響睡眠與生活,歷時一年蒐證拍下149段影片,提告要求鄰居黃女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且每晚10時至隔日上午7時將狗關進籠內,犬隻吠叫時須制止。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影片雖錄到犬吠聲,卻有其他犬隻、車輛等干擾,無法證明音量超越可容忍程度,黃女並非犬隻登記飼主,判曾男敗訴。
曾男與黃女住在同一個巷弄間,曾男提告主張,黃女在住家飼養兩隻狗,深夜至凌晨噪音管制時段經常吠叫,嚴重妨礙正常休息及生活安寧,造成他無法正常工作、身心俱疲,提告賠償10萬元,並要求黃女夜間將犬隻關籠並移至遮蔽巷內,阻隔犬隻看到馬路而吠叫。
黃女表示,她不是犬隻登記飼主,稱狗平時均關在狗籠,只有陌生人、車輛或野狗、野貓經過時才會短暫吠叫,沒有全天或深夜持續狂吠情況。
判決指出,曾男為證明犬吠擾鄰,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間密集錄影,提出149段影片,部分發生在凌晨,包括凌晨1、2時,甚至4、5時,也有影片記錄犬隻一次吠叫20聲。法院審理認為,不少影片未拍到涉案犬隻,現場有其他犬隻遊蕩、吠叫,出現多隻狗同時吠叫,部分影片有車輛經過或人聲,難以確認犬吠來源。
判院指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噪音,確實可能構成侵害居住安寧,但噪音感受具有主觀性,須以「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客觀標準」判斷,不能單憑當事人感受認定。影片雖錄到犬吠,但吠叫時間多屬短暫、次數有限,無法從影片判斷實際音量大小。
判決指出,警方今年3月29日下午1時、6時接獲報案妨害安寧狗吠案,影響午休,員警到場勸導,當時屋內婆婆稱將會改善並告知犬隻主人須將狗嘴巴栓住,以免再度狂吠打擾居;今年5月,警方又接獲報案,到場未發現犬隻也未聽到吠叫。法院另查寵物登記資料,兩隻狗的飼主也不是黃女,認定無法要求黃女負管理責任。
屏東地院認為,曾男無法證明犬吠達不法侵害居住安寧程度要求黃女賠償10萬元,以及夜間關狗、制止吠叫,均為無理由,判曾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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