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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舊車占機車格收3萬6巨額罰單 車主控違比例原則法官這理由駁回

基隆詹姓車主將一輛舊機車拔去車牌後停放在一處畫設在道路的機車停車格,久未移置,被警方依「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舉發違規行為,台北市區監理所依道交條例裁處最高額3萬6000元。車主認為未行駛於道路且違反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停車格屬道路範圍內」駁回他的請求。

判決書指出,詹男將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一處機車停車格,今年1月11日上午遭警方以「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舉發,送台北市區監理所處理。台北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罰鍰3萬6000元,牌照扣繳並吊銷汽車牌照。

詹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當時將機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並未行駛,車牌照因車輛維修由車廠拆除,並未故意未懸掛車牌以規避稽查,情節與惡意無牌行駛的情形不同,未造成危害,未具體說明何以應適用最高額裁罰,違比例原則,金額過高,要求原處分撤銷。

法官依職權移請台北市區監理所重新審查,同意撤銷逕行註銷汽車牌照部分,但裁處金額,仍堅持經審視採證照片,機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違規事實明確,舉發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指出,此案爭議點在於停車格是否位於道路範圍?經查該處機車停車格是畫設於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範圍內,屬道路的一部,未懸掛車牌停放屬違規行為。依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懸掛號牌而於道路停車者,即應依同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其適用「並不以車輛實際行駛為限」。

法官說,車主應將車輛置於道路以外的適當處所,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移置、保管,而不是將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於道路,對違規行為具有過失。

車主被罰最高額罰鍰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法官說,依道交條例第12條第2項可針對違規情形可採最高額處罰,受法律明文拘束,並無依個案情節另行酌減罰鍰的裁量空間,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詹男提出的訴訟。全案可上訴。

基隆監理站人員指出,一般老舊車輛如損壞,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不能拔去車牌後置放停車格,不管是棄置.占位或想避免警方與環保局追查車號,如停車格在道路範圍,恐遭警方依法舉發,面臨高額罰單,不可不慎。

老車拔車牌停機車格收3萬6巨額罰單,車主提告控違反比例原則,法官這理由駁回。示意圖,非新聞事件中機車。記者游明煌/攝影
老車拔車牌停機車格收3萬6巨額罰單,車主提告控違反比例原則,法官這理由駁回。示意圖,非新聞事件中機車。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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