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鄧文聰掏空案 更二審沒收1.5億美元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以公司資產向EFG銀行、渣打銀行質押借款而掏空公司,遭判刑27年定讞,僅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沒收,可上訴。
全案起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鄧文聰一審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鄧文聰26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民國106年12月底,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鄧文聰另被控與黃正一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此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依保險法判鄧文聰16年徒刑、洗錢罪4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關於罪刑的判決並無違法,109年底駁回上訴定讞。但最高法院認為,鄧文聰犯罪所得沒收計算有誤,應進一步釐清犯罪所得用於支付台北市信義區D1、D3土地款項及購買高雄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的比例,以及這些款項經交易後,是否已轉變成不動產本身、拍定價金或其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不能僅以犯罪所得僅占相關不動產或不良債權部分款項,而非全部為由,認定無從視為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未予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將鄧文聰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二審審理後,今天就發回的沒收部分宣判,諭知沒收鄧文聰犯罪所得1億5664萬餘美元。可上訴。
另一方面,鄧文聰被控向渣打銀行、EFG銀行質押借款,罪刑部分之前已裁定應執行27年定讞,鄧文聰入監服刑後,於113年間獲准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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