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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碎念童遭家長提告 二審認自言自語無罪

李姓國小導師不滿朱姓學生請假未到校,指著座位說「那隻豬怎麼還沒來」,朱母得知大怒,隔日到班上向其他同學求證並錄影,有十名學生舉手表示有聽到。家長認為李貶損孩子人格,提告公然侮辱橋頭地院處李罰金四千元。李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導師是「自言自語抒發不滿」,改判無罪確定。

橋頭地檢署起訴指出,李擔任國小五年級導師,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早上因不滿朱姓學生請假,在教室內說出「那隻豬怎麼還沒來」的言論,貶抑朱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李否認犯行,表示是基於工作職責而關心男童是否出席,他說「朱」字時比較大聲,當下教室有點吵,學生們可能聽錯了,並指朱母的錄影有誘導之嫌。

橋頭地院認為把人比喻為「豬」,隱含他人愚鈍、懶惰、不潔,也可能使人聯想到被指涉的對象外表、身形,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的涵義,男童當時才十一歲,這階段的兒童更容易受他人言語影響而感到自卑、自棄,李確實構成公然侮辱,判罰金四千元。

李姓導師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朱曾因健保卡遭同學藏起來,李因此遭朱母責備,二○二三年九月廿八日他告知朱母已在同學抽屜中找到健保卡,並說會追究後續責任,朱母則回「要追究什麼責任?班導師沒有盡到責任,要追究誰?」;翌月底因李捏學生耳朵,朱母在班級群組表示因為李「又嚇到學生」,不會讓孩子去學校,還要求學校換導師。

高雄高分院指出,李因沒看到朱上課,心情不悅,說出「那隻豬怎麼還沒來」,雖屬遷怒男童的不當言行,但之後他講話即變小聲,可以認定李是用自言自語的方式來抒發不滿情緒,並非當著朱的面辱罵或反覆、持續咒罵,難認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合理範圍,不到犯罪程度。合議庭認為檢方證據無法證明李姓導師犯公然侮辱罪,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不得上訴。

提告 公然侮辱 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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