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凍卓榮泰薪盼迷途知返 翁曉玲:對無良政客須祭鐵拳手段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年度9到12月薪水,引發批評。翁曉玲透過臉書發出千字長文,表示卓榮泰違憲罪狀罄竹難書,凍結薪水於法有據,凍結4個月薪水只是「略施薄懲」,中華民國史上從來沒發生過像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這般敢公然藐視國會、違憲抗法的總統與行政院長。
翁曉玲說,對付不正常、近似瘋狂的無良政客,代表人民頭家的立法院自不能因循舊習,而是要端出鐵拳手段去約束公僕賴卓二人之濫權。
翁曉玲表示,卓榮泰作為濫權共犯,任職2年3個月來毀憲亂政之罪狀罄竹難書。他創下的憲政惡例,包括8次法律覆議失敗仍不接受或辭職,至今8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拒絕依法編列預算、延宕NCC人事提名案、拒絕備詢及立委索資,他已被立法院提案譴責6次,仍厚顏無恥的不下台、不悔改。
翁曉玲指出,對付像卓榮泰這種頑劣官員,立法院凍結他4個月約148萬薪資案,其實是略施薄懲,此與他惡意傷害地方政府、軍人、警消、兒少、眷戶、廣電媒體業者等高達數百萬人、上千億權益之事相比,已是相當客氣。
翁曉玲又說,本次提案並非刪減案、僅是凍結案,附有解凍條件,只要卓榮泰依法編列預算、依憲副署法律,解凍條件自然達成。依法依憲完成法定義務,是做為一個政務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做好行政院長份內的事,才有資格食民俸祿,這不是天經地義嘛,要完成,很困難嗎?
翁曉玲說明,依照預算法第52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目前有關於政務人員薪資待遇之「法律」付之闕如,遑論有不得對政務人員薪資待遇為附加條件之法律規定。
翁曉玲表示,去年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就有一筆是刪減行政院「政務人員待遇」270萬7千元的案子,原編列預算3248.8萬元,減列該項預算12分之1,即減列270萬7千元。由此可知,刪減行政院政務人員薪資預算已有前例可循。
翁曉玲又說,行政院記者會上,發言人李慧芝胡亂引用大法官釋字601號解釋,放話說立法院凍結卓榮泰的薪水是違法,而且似已埋下伏筆,預告卓榮泰不會理睬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凍結薪水預算案,會續領薪水。
翁曉玲批,卓榮泰、李慧芝果然讀書半調子,釋字601號解釋開宗明義說道,「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與「政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該號憲法解釋處理的是大法官專業加給刪減的問題,其認為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也就是將大法官視為受憲法第81條所保障的法官。
翁曉玲說,行政院長不是大法官好嗎?是有哪一項法律說立法院不能限制行政院院長的薪水待遇?她再給卓榮泰和李慧芝上點憲法課。依據釋字第391號與第520號解釋,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具備如同法律一般的外在形式與拘束力,學理上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法定預算的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
翁曉玲說,卓榮泰個人或可不甩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案,執意要求續領9至12月的薪水,但請行政院主計人員要讀好預算法、審計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貪汙治罪條例和刑法等相關規定,一旦違法核給卓榮泰薪俸,公文上的每一項簽名蓋章,每一步程序都有法律責任。政務首長來來去去,政黨輪替終會發生,有朝一日,司法若對此事進行追究,相關人等將無一倖免。
翁曉玲總結,古文有云:「天下難治,人皆以為民難治也,不知難治者非民也,官也。」凍結卓榮泰薪資,旨在要求行政院長懸崖勒馬、迷途知返,切勿一錯再錯。卓榮泰能否續領薪水,全繫於他一念之間,副署法律,依法編列預算,立即支領薪水;若執意不守法,那就別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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