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億無人機條例通過!分6年編列 濱海監偵等三款無人載具入列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無人機產業發展及國防採購的無人機條例,明定所需經費以年度預算編列,以6年為期,每年編列400億元,總額2400億元為原則,必要時可增編。條文也明定國防採購由國防部主管,並具體納入政院版要求的濱海監偵型無人機等3款無人載具。
立法院會在休會前夕表決處理無人機條例,在野黨憑藉人數優勢,全案均照國民黨團版本動議通過,不過經過協商,最終版本納入民眾黨主張的「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可信任供應鏈、促進出口等內容,同時也採納由國防部作為國防採購主管機關並採購原先規劃的3項無人載具。
根據三讀通過的「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確定無人機所需經費回歸年度預算編列,以6年為期,每年編列400億元,總額2400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由國防部主管。牽涉國防採購、研發補助、關鍵技術進口、資安審查及測試場域畫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三讀條文明定國防部應優先採購、整合和訓練國產低成本、高性能載具,並且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購攻擊型及監偵型無人載具,包括行政院核定之「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以及「小型自殺無人艇」等三項裝備。
三讀內容也納入民眾黨主張的「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設置,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審議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及重大政策事項。委員15至19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主委,委員包括相關機關首長及立院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經濟部也應建立無人載具產業資料庫,定期蒐整產業鏈業者、關鍵零組件等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每4年提出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並每2年檢討修正。同時經濟部應會同國防部於每年3月底前,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前一年度無人載具國防科技發展執行報告。條文並納入「鉅額採購條款」:單一無人載具採購金額超過1億元者,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另外,無人載具業者得依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等法律,就研究發展、資通安全、AI人工智慧應用等產業發展事項,申請租稅優惠、投資抵減等獎勵協助。
條文也規定,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之關鍵零組件、軟體而取得相關獎勵、補助、融資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應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測者,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國民黨版原定的國產化逐年比例目標、無人載具生產基地區域化等條文,在最後版本均取消。三讀條文規定,條例自公布施行後6個月施行,不過預算編列相關條文,自公布後即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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