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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讓自己在大陸儘量符合非稅務居民身分,以免被納入此次21號文的離岸信託課稅範圍。
2026年7月24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第21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透過境外信託代持股權等資產的納稅問題首次做出規範。
一、設立環節僅就來源於大陸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徵稅
台商應先確認自己的稅務居民身分,是屬於大陸稅務居民還是非稅務居民?大部分屬於非居民身分的台商,個人將大陸境內不動產、企業股權等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視同個人轉讓財產,僅就其取得來源於大陸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以財產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20%稅率。
但若該離岸信託由大陸稅務居民個人實際控制,則視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適用這次21號公告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存續環節在「分配」收益時須納稅
與稅務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按年納稅」的穿透規則不同,非稅務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僅在向居民個人實際分配收益時觸發納稅義務。居民個人受益人應就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為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1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按居民信託規則申報納稅。
三、居民在終止環節取得的信託財產須全額計稅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終止時,若由居民個人取得信託財產,該居民個人應以信託終止時財產的市場價值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需特別注意,此處不扣除財產原值,與居民信託終止時「清算收益=市場價值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的計稅方式不同,可能導致居民受益人稅負更高。申報期限為清算完成之日起的次月15日內。
四、稅務身分變化的影響
台商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連續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其連續居住年限即重新起算。
21號公告第11條明確,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個人,仍可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這表示即使大陸居民已取得境外身分,若主要經濟利益仍在境內,仍可能被認定為個人稅務居民,無法適用「轉為非居民」時的清算規則,必須繼續承擔全球所得納稅義務。
此次21號公告設置了過渡期,非稅務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所產生的應繳但未繳稅的款,應在7月24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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