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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門、闖屋找人理論…被擊退後又放話殺人 男連犯3罪判刑
羅男因故對黃男心生不滿,午夜持剪刀到黃家,踹開大門並闖入屋內,結果被黃男打退,又在屋外放話「一定要殺到你」觸法。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毀損他人物品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應執行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市羅男和黃男有紛爭,羅對黃心生不滿,去年6月2日午夜帶2把剪刀,前往基隆月眉路黃男住處。羅先在門外呼喊,黃男開門後,看到羅手中拿著1把剪刀,想要把門關上,但被羅用腳踹開大門,並導致大損壞。
羅男接著手持剪刀擅自侵入屋內,黃拿起家中棍棒反擊,把羅男手中的剪刀打落後,兩人拉扯並倒地,羅男接著又從隨身包包另1把剪刀,但馬上被黃男推出門外。羅在門外對著黃說,「會照三餐來你家殺你,一定要殺到你」等話,黃男心生畏懼,經警到場處理。
員警將羅男帶回調查,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羅男坦承有踹開黃家大門,並在未經黃男同意下進入屋內。遭到黃男驅離後,是在門外說「我會照三餐問候你」,沒有說要殺黃男。檢方偵查後,依涉犯侵入住居、毀損和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羅男。
法官審理後指出,羅男恣意毀損黃男大門,又擅自闖入黃男住家,對他人居住自由、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極易使人心生不安。羅男又出言恫嚇,使黃男心生恐懼,羅男法紀觀念顯有不足,應予責難。
法官考量羅男在犯本案前的5年內,曾因竊盜、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判刑及執行完畢,法院開庭時坦承全部犯行,兼衡犯罪動機、手段、所毀損財物價值及待業、家境勉持等情狀,毀損他人物品罪判刑2月,侵入住宅罪判刑3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3月,應執行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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