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分成斜坡、階梯 她跌倒訴請國賠...法官不認同駁回
基隆市唐姓女子質疑人行道設計不當,照明不足,造成她跌倒受傷,訴請國家賠償82萬多元。市府答辯,人行道設計符合規定,唐女如注意腳下狀況,或利用扶手當不致受傷。法官指唐女未能舉證,人行道也合規,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50多歲唐女起訴主張,2021年2月19日下午6時許從國家新城社區出門購物,沿著樂利三街人行道行走,經過天驕社區外人行道時,分成右半邊斜坡、左半邊階梯。由於路燈設置不足,水泥護欄又遮擋對面路燈光線,導致她無法看見平坦路面變成為斜坡及階梯,因而跌倒,造成右脛骨粉碎性骨折。
唐女說,市府未設足夠的路燈,也未設置告示牌提醒行人注意道路變化。市議員、里長事後勘查並要求改善,市府1個月後更換亮度較亮的照明燈,並把人行道改成無障礙坡道,足見公共設施先前有所欠缺,因此國家賠償法起訴求償。
唐女要求市府賠償醫療費用21萬零62元、救護車費用4000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51萬3533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市府應給付她共82萬7595元。
市府答辯指出,唐女跌倒的人行道一側為無障礙坡道,另一側為階梯是在2012年間設置,兩側都有欄杆供民眾行走時攙扶,避免發生意外。在唐女跌倒之前,也從未聽聞過造成行人受傷。
市府說,人行道末端階梯級高11公分、15公分,級深至少26公分以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市區道路人行道也無禁止斜坡道、階梯並用,只規定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縱向坡度不得大於12%。這處人行道淨寬1.7公尺,縱向坡度也合於規定,並無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情事。人行道設有欄杆增加使用安全性,若非原告身體、健康因素不佳,如稍微注意腳下狀況或利用扶手,當不致受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表示,唐女主張市府設置、管理人行道有欠缺,造成她跌倒受傷,依法應負舉證責任。唐女已提出事新聞畫面截圖、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佐證,但加上相關證人證述,僅能證明她曾受傷,但不能證明受傷原因,尚無從證明跌倒與人行道設置、管理欠缺有關。
法官說,市府雖在2021年3月4日會勘這處人行道,並作成「對面既有路燈全線進行更換燈具」結論,但證人同時證述在唐女跌倒前,就有人反映路燈太暗,所以市府派員會勘,尚不足證明唐女受傷是因照明不足。
法官認為,市府事後將行道階梯改成無障礙坡道,但原先的階梯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足見市府在人行道設置或管理上並無欠缺情事。唐女既無法舉證人行道設置、管理有所欠缺,也未能證明因此受傷,主張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難認有憑據,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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