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單車行經破損水溝蓋摔傷 橋院判國賠21萬
鄭姓女子111年間到高雄茂林區騎自行車,行經一處因鋼條斷裂而產生縫隙的格柵式水溝蓋時摔車受傷,向茂林區公所提國賠;橋院審理認定屬道路瑕疵,判賠鄭女21萬餘元。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鄭女民國111年2月間與配偶一同騎乘自行車行經高132鄉道與多納林道三岔路交叉口,橫越一處鋸齒型格柵式水溝蓋時,因水溝蓋鋼條斷裂,形成約寬2.8公分、長45公分縫隙空間。
鄭女自行車在此處向下重摔,頭、眼及嘴唇部位撞上柏油地面後,再向前方翻滾一圈,以面朝下姿勢停落致人、車受損,鄭女事後向茂林區公所提國賠新台幣96萬餘元。
法官認為,水溝蓋與柏油路面存有高低落差,一般自行車正常行駛過程中,如遇高低落差均有可能造成行車顛簸,況且水溝蓋中間因鋼條斷裂產生縫隙空間,確實會影響行車安全、順暢,並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另外,茂林區公所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路段養護,未曾發現水溝蓋早在鄭女摔車前就已鋼條斷裂、與路面有高低落差等瑕疵,未能為及時修復,屬道路瑕疵。
法官審酌,鄭女是因路段管理瑕疵,導致事故發生,判茂林區公所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鄭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21萬7141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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