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女持剪刀弒母殺妹 二審仍判14年並令監護5年
雲林許姓女子患有思覺失調症,去年7月出院後在家中趁母親與胞妹熟睡時,拿剪刀連續刺殺母、妹2人,致2人均傷重不治。一審依殺害尊親屬與殺人兩罪合併判14年,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駁回上訴,仍維持14年,並應於刑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許女坦承犯行,僅就量刑上訴。因此,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罪數等均非二審審理範圍。
台南高分院指出,許女就殺害母親部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另許女有「情感型思覺失調症」,為本案殺人犯行時,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已顯著減低,均依刑法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有期徒刑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且不符自首要件。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審分別量處許女有期徒刑12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0年(殺害其妹殺人罪),在認事用法及量刑基準均無改變情形下,難認有何過重之處,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也說明考量各罪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加乘效果、各罪法律目的、被告違反嚴重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非以累加方式,也給予適當體恤,經核所為量刑、定刑均堪稱妥適,未有輕重失衡情形。
台南高分院指出,許女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已顯著減低,原審綜合彰化基督教醫院、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審認許女剛出院即犯下本案,可見治療有一定困難度;且許女缺乏病識感,對於症狀毫無抵抗能力,可能會順從症狀做出違法行為。
許女對於精神病症,尚無法區別真實或想像,容易在精神病症影響下,直接做出混亂的行為;許女家庭支持系統匱乏,無人可督促服藥,使得她仍有再度發病的可能,因而有施以監護處分必要。
台南高分院審酌,許女殺人行為嚴重性,及考量檢察官、辯護人建議刑前監護、被害人家屬意見,依法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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