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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工傷求償案二審判賠16.6億 最高法院廢棄判決關鍵曝光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54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求償,最高法院已判「一軍」286人獲賠5億7000多萬元確定;「二軍」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屬求償,判賠16億餘元,最高法院今判決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沒有針對A、B、C組各自請求權的起算點為何,至提告請求賠償,分別認定有無罹於時效,即認定各組不是「權利睡眠者」,稍嫌速斷。
另外,RCA一軍起訴後的第一審程序,經環保署等機關函送資料、鑑定證人等專家至公開法庭證述,至20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似乎已公開揭示化學物質相關資料,已排除障礙事實,二軍起訴或追加訴訟的時間點,也有待調查釐清之處,認為RCA等4公司上訴有理由,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RCA員工關懷協會上訴認為糖尿病、高血脂與汙染物存有因果關係,且二審審酌金額過低,指摘判決不當,則認定沒有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協會指控RCA桃園廠、竹北廠生產製程使用三氯乙烯等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卻未善盡防護說明、教導義務,又未設排換氣裝置,甚至員工飲用、盥洗水源都來自遭汙染地下水,健康受侵害。
協會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紅斑性狼瘡等疾病間的關係,一般暴露於三氯乙烯等物質至罹病需要一段時間,這些資料都由RCA公司保有,卻未提出。
第二波於2016年5月9日起訴的受害人及家屬被稱為「二軍」,一審判決1115人獲賠23億300萬元。二審審酌勞工受雇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改判賠共16億6000餘萬元,金額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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