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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演員台南拍戲 偷吃人妻女星判賠30萬
已婚的王姓男演員去年6月到台南拍戲,與同為已婚的女演員入戲太深而發生婚外情,同車擁抱、親吻,還上旅館發生4次性關係,而被女演員丈夫告上法庭,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王辯稱僅發生2次性關係,不為法官所接受,認他侵害其配偶權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女方丈夫主張,王與妻子因工作結識,明知妻子已婚,工作後共同至台南林默娘公園散心,親密接觸,拍完片後共乘一車,在車上擁抱與親吻,還上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甚至相互傳送猥褻影像及透過視訊為猥褻行為。他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與妻子協商離婚中,也對王求償百萬元。
王表示,與女方至公園散心時,並未有親密接觸,且2人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僅2次,並非4次,也未曾與女方透過視訊為猥褻行為。
王及律師主張,2人因拍戲工作結識,交往期間僅約1個月,事發後王誠心悔悟,已斷絕與女方任何往來聯繫,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以20萬元適當。
女方陳述,去年6月初、月尾分別與王在旅館各發生2次性行為,法官認為女方丈夫主張王與妻子發生4次性行為,確屬可信。王雖抗辯僅發生2次性行為,但未就丈夫所提與妻子對話內容提出證據予以辯駁,因而認定2人發生4次性行為。
法官也根據相關人員對話光碟及譯文內容,僅見王向女方稱當晚「把(持)的很住」、「煞住了」、「沒有對妳怎麼樣」等語明確,難以證明2人共同前往林默娘公園時,有何親密接觸行為。且女方明確否認「沒有視訊」,無法認定2人有丈夫所稱透過視訊為猥褻行為。
台南地院認為,王與女方所為,顯已超乎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其他異性友人間正當往來程度,已逾越一般社交上正常男女關係,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程度,且情節重大,判王應給付女方丈夫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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