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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定檢遭罰...她不服「車被警查扣怎驗?」 法官撤罰了
一名陳姓小貨車的車主去年8月未依規定辦理車輛定檢,因逾期半年,收到罰單,被處1200元罰款,還要被註銷號牌,她不服,稱先前酒駕拒檢已被警扣車,還在打官司,車沒領回怎麼驗車?法官審理認為,客觀上確實有不可歸責的理由,同意撤罰。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車主擁有的自用小貨車應該在去年8月13日前後一個月定檢,卻未在限期內參加定期檢驗,今年4月台中區監理所開出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裁罰1200元,並要註銷汽車牌照。她不服,指去年6月1日警方就以駕駛人拒絕酒測為由查扣車,沒車是要怎麼驗?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違規屬實,指小貨車未依規定期限到檢,自可依法舉發,再者,若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將號牌和行車執照繳存,如此可停徵牌照稅及燃料費,也無須投保強制責任險,更可避免逾期驗車而受罰,因此車被扣,不足以作為解免義務的責任。
法官審理發現,訴外人陳姓男駕駛先前因疑似酒駕被警方攔查而拒絕酒測,當場遭扣車,事後遭罰18萬元、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自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此案因警違反正當攔查行政程序,今年9月底才經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足見小貨車被查扣1年多,陳姓女車主無從辦理定檢。再者,車既已被查扣無法提供號牌繳存,自然也無法申辦「車輛停駛」,因此原處分並不恰當,撤銷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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