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粗工第10次酒駕被抓 法官痛斥「屢犯屢錯、屢錯屢犯」判1年
台南43歲王姓粗工是酒駕累犯,今年元旦才剛出監後,迄今又兩度酒後車禍,騎機車與轎車擦撞被抓判6月併科罰金9萬,尚未執行,又在安南區酒後騎車撞及路人被送辦,累計10次酒駕紀錄,台南地院認他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重判1年。
法官細數他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罪,自2016年起至今已判決案件計有9次,光是2021年就有3件,刑度也從簡易判決判處罰金6萬元、拘役50日、4月增至10月,第9次今年7月才剛判處6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尚未執行。
台南地院指出,王第6、7案經裁定應執行1年1月,並與第8案接續執行,而於今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料,他又於住處飲用啤酒後騎車上路,不慎撞及行人,經安南警方據報趕至,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他也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表示,王前有多次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前科紀錄,重複犯同類型罪名,反覆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此次再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已是第10次犯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0.55毫克,顯見先前刑罰對王未能收矯治效果,再犯本件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實有特別惡性,依法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王於本案發生前已有9次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科刑紀錄,目前仍有1件已確定,尚待執行,素行不佳,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屢犯屢錯、屢錯屢犯,本次已是第10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5毫克,駕駛機車行駛在市區道路,擦撞行人肇事。認他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1年,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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