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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骨科主任強制猥褻 緩刑3年
台大醫院骨科部主任王至弘三年前涉在辦公室內猥褻一家藥廠派駐醫院的女研究助理,被害人提告;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王八月徒刑,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雖駁回上訴,但認為王「不會再犯」,緩刑三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一場次。
王至弘為台大醫院醫師,並擔任骨科部主任,被害女子是藥廠派駐台大醫院研究助理,與王有業務往來。二○二一年十月廿一日傍晚五時許,王以贈送禮品為由,邀被害人到辦公室,對方要離開時,王突然以身體靠近她,強制猥褻。
被害人說,一開始王詢問她家庭狀況、住哪裡?她覺得很奇怪,她想離去,王卻說「來抱一下」,她一回頭,王就撲過來抱,王還因她背了一個後背包,大喊「為什麼要背那麼大一個背包?趕快把背包拿下來」。她覺得害怕,王卻摘下她的口罩親吻,還把她勒得很緊,摸背、捏屁股,「覺得很惡心」。
王至弘承認和被害人見面,輕拍她右肩及上背、與她有類似打氣的「愛的抱抱」,否認強制猥褻,且事後女方還和他共乘電梯,期間未向其他人求救。王質疑對方三個月後才向台大申訴性騷擾,有違常情,且他因「椎間盤突出」無法強制猥褻。
台北地院認為王至弘為了私欲而強制猥褻,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判八月徒刑。
王上訴,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無違誤,駁回上訴,但考量他沒有前科,又長期擔任台大骨科主治醫師,且為台大醫學院專任教授,「歷年門診及手術總人數很多」,被害人損害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相信王不會再犯,給予緩刑。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一百萬八九一五元,北院民事庭判賠五十萬八九一五元,其中五十萬為慰撫金,八九一五元為就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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