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24字
公司草創時期,可能尚無營業額,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此時統一發票營業人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提醒營業人,如果疏忽未申報,可能會產生額外的滯報金、怠報金。
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49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是否有銷售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或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若超過30日,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就算當期沒有營業,因而完全沒有應納稅額,也會面臨滯報金1,200元、怠報金3,000元等最低罰則。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