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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控董事長董瑞斌今日指出,比起銀行對租賃公司的借款,BNPL更有管理迫切性。
他指出,未來融資公司法上路後,租賃公司旗下承作BNPL的子孫公司都要納管:「不該用機構別,而是要用行為及產品來管理!」銀行公會已對專法內容委外研究,12月中旬專法草案內容將出爐。
董瑞斌指出,銀行的任何貸放都會以授信合約來管理資金用途,必須和借款目的相符,週轉和機器設備的借款單據都要看。倘若租賃貸放出去的對象很難在金融機構找到貸款,如債信不好、跳票、或不願提供,或嫌銀行太慢去找租賃融資公司,而轉向租賃公司借款,這代表租賃融資公司要去承受信用風險,所以這一部分業者採取高利率,是反映信用風險,比起這些,更要直接去管理的是BNPL。
董瑞斌認為,租賃公司在BNPL業務上,真正在作BNPL業務的是租賃業子孫公司,若要抑制就要透過專法的力量,金保法是不夠的。
他也表示,金管會已責成銀行公會訂定專法草案,公會已委律師事務所提出版本,現有的金融消保法罰則不夠,要設專法才行。
董瑞斌進而分析,BNPL在很多國家,美國、英國、香港新加坡都有專法伺候,在香港是個人貸款,一定要放到銀行法,BNPL最早是瑞典銀行KLARNA所提出,且是在瑞典拿到銀行執照,美國高盛也有成立子公司來作,後來都收掉了:「因為法遵成本太高,而且不賺錢!」可見得其他國家都有納管。
他比較金融消保法和融資公司法,指出後者不是機構別,而是「行為別」、「產品別」,因為現在機構別的界線太模糊,英國也是用產品和服務內容而非機構別來管,否則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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