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女的哭聲:解讀美國「推翻墮胎權」的法律戰三大布局
本週政治媒體《Politico》一則標題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推翻判決先例剝奪女性墮胎權〉的獨家報導引發軒然大波。該報導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透過Dobbs v. Jackson一案,宣告密西西比州制定15周墮胎刑罰法合憲。換言之,歷來保障婦女在24周前終止孕期自主權的幾個判決先例,包括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與1992年的「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都將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推翻。
除了聳動的結論與標題,該報導還提供了一份「神祕的判決書」:由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代表法院主筆,且標示為「初稿第一版(first draft)」的文件作為佐證,因此外界得以一窺法院的論理與觀點,確認報導所言不假。
但該份文件無論如何都屬於法院的內部機密文件,如今這樣的機密外洩,又在婦女是否保有自主墮胎決意的戰線之外,引爆多條戰線,包括對機密外洩的調查與究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內部政治、民主黨在國會的立法保障行動等。自此,綿延數十年的「自由權」(pro-choice)與「生命權」(pro-life)的價值之爭再度躍上政治議程,而婦女的子宮歸屬權也再度成為共和民主兩黨期中選舉的兵家必爭之地。
政治戰線當然值得持續關注,但這份神祕的草稿內含的法律戰線其實更為激烈:由於美國首席聯邦大法官羅伯斯(John Roberts)已聲明該項外洩文件「是真的」,因此固然法院還保有對文字調修的空間,但從行文而言大致方向與論理都已底定,因此應足以作為窺視現在這個最高法院對婦女墮胎權的基本立場。加上由右上角加蓋的行政章來看,阿利托所撰寫的這份意見書,早在2月10日即送交八位大法官傳閱(circulated),推斷報導刊出時,9位大法官皆已知悉此份意見書的論理與內容。
更重要的是,阿利托已表明他所撰寫的此份文件是代表「本院判決書(the Opinion of the Court)」,而要能形成判決,原則上應該至少要能取得相對多數共識。換言之,雖然目前仍無法推斷是哪幾位大法官投下贊成票,但可以確定的是,法院至少有5位大法官已表達限縮婦女選擇權的立場。
不論此份神祕的判決書未來文字將如何調修,但阿利托在這份神祕的判決書中,已明白寫下令自由派驚心的文字:
由此看來,本案判決不只在回應密西西比州15周墮胎法是否合憲的問題,而是保守州是否繼續推出像德州心跳法案一樣越來越嚴格限制婦女墮胎的立法。雖然法院必須受起訴人論理主張的範圍限制,但本案法院面對本案的核心爭點,即「密西西比州的15週墮胎限制」時,即使在結論上要維持其合憲性,仍未選擇較為中庸漸進的回應方式(例如在「羅訴韋德案」的框架下推進三孕期中第二孕期24週的期限),反而如同與保守勢力共舞一般,火力全開推倒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宣告全面擁抱徵用女性子宮的保守價值。
如果這份神祕的判決書未來沒有劇烈的結構調整,我們幾乎可以確認,它正承載著保守價值的推進策略,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波助瀾的方式,正是透過以下三項法律布局。
▌布局一:推翻「羅訴韋德案」與「凱西案」
阿利托的意見書開宗明義即表明,「羅訴韋德案」與「凱西案」是欠缺憲法根據的判決。他首先批評「羅訴韋德案」案以「存活率(viability)」所建構的三孕期(trimester)標準,欠缺足夠的法律與事實基礎。他同時也批評「凱西案」所建構的「州不得使婦女在選擇墮胎時額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此一標準毫無操作性。在洋洋灑灑回顧兩個案子的論理時空背景後,阿利托火力全開,對他想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意圖完全不加掩飾:
接下來,阿利托的論理先從「論理薄弱」下手。他指出,「羅訴韋德案」案之所以能建構「婦女享有墮胎決意」,是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各種個人自由,但「羅訴韋德案」案的路徑根本行不通,因為憲法上根本就沒有「墮胎」這種自由。至於羅案一開始所仰賴第14號憲法增補條款來建構隱私權的論理,根本就太過薄弱。對此他不假詞色大酸特酸。他說:
阿利托在判決書中花了20頁(本文的三分之一篇幅),點出羅訴韋德案和後來的凱西案所共享的「五大罪狀」,分別為:
(1)奠基於對憲法錯誤解讀
(2)羅案的論理品質低落
(3)凱西案建構的標準不可行
(4)兩案對其他法制產生負面影響
(5)推翻兩案對墮胎的信賴利益保護(reliance of interest)不充分
也因此他把「羅訴韋德案」所建構的婦女身體自主權,連同「凱西案」一起打包送進焚化爐——他認為,「凱西案」沒有利用機會修補「羅訴韋德案」的論理,而只是沿用前案宣告婦女墮胎的權利,也應該加以推翻。既然「羅訴韋德案」拿來與胎兒生命權權衡的婦女身體自主權,法律論述這麼薄弱,那麼也就只有推翻一途。
但阿利托並沒有停在這裡。他繼續朝全面禁止墮胎的目標推進。他認為,憲法對胎兒生命權的保障,可就完整清晰而豐富多了,並且蘊含在大量的判決判例當中(然後他列舉了大量自英國殖民時期的判決)。而這些判決判例,可沒像「羅訴韋德案」還區分「存活」與「胎動」,而只有說「要保護胎兒的性命」,而這,當然也包括剛懷孕3個月內的胚胎。
▌布局二:搶攻自由派「活的憲法」話語權
推翻了鎮守在自由派身體自主的憲法基石後,阿利托並沒有停止攻城掠地。他接下來又花了大量篇幅來談「羅訴韋德案」和自由派最賴以論述的科學與社會脈絡。他認為,「羅訴韋德案」判決雖然考據了大量的醫療史和立法史,但他的考據基礎卻不夠嚴謹。他先指出,「羅訴韋德案」判決書裡面的「胎動論考察」根本就與本案無關,因為胎動說早在19世紀就被當時的立法者所摒棄,而「羅訴韋德案」案考察墮胎的醫療與法制史也不足以作為限制墮胎的基礎——因為根據他的墮胎法考據,美國一直都保有針對墮胎者的刑罰—1868年,美國甫通過第14號增補條款時,美國的37州當中,有28個州都繼續懲罰各階段墮胎的法律。
這樣也還不夠,阿利托繼續開炮。他說,「羅訴韋德案」案罔顧前述歷史就算了,還引用兩篇「根本就沒有什麼權威性的學術論文」去批判反墮胎的判決,這當然不足以作為支撐「羅訴韋德案」支持婦女墮胎權的論理。
「羅訴韋德案」為了建構婦女身體自主權,在典型的文義解釋方法之外,引用的豐富醫療史與法制史考察,自此也被阿利托拆除殆盡。但接下來阿利托話鋒一轉,還想搶下自由派一直以來推動進步價值的憲法變遷論述。
也許是為了回敬自由派常常認為採取原意主義(originalism)者罔顧社會變遷脈絡且「不能與時俱進」,阿利托特別對本案被告(即支持婦女墮胎權的一方)提出應「與時俱進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並理解授與女性身體自主權對女性得以平等在職場或各個領域獲得平等地位發揮其能力」的政策主張考量時,做出以下回應,他說:
阿利托的的這番論述不僅拆除了1973年那個法院辛苦搭建,卻早已被女性主義者一邊罵又一邊補的論理,還對自由派「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即透過司法推動進步價值的作法做了無情的嘲弄。
▌布局三:全面推倒同婚等自由多元價值
接下來阿利托做出可能是本案最幽微,但卻可能也凌厲的全面保守布局。已成功搶下婦女子宮權的他,接下來點名當初「羅訴韋德案」建構婦女自主生育所仰賴的大量進步判決,包括推翻跨種族通婚的Loving v Virgina案、與受刑人結婚的Turner v Safley案、憲法保障女性避孕權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允許與親戚共居的Moore v. East Cliveland等。同時,他也點名同性婚姻合憲的Obergefell v Hodges案,並指出這樣的論理可能已經過度擴張了自由的內涵。他說:
「這些個案共同適用的標準,可能甚至在未來會進一步導致非法藥物濫用、娼妓等不良後果」
阿利托的文字至此已為性別與多元族裔運動種下令人不安的幽靈。倘若這樣的文字最終底定,而成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接下來自由派很可能迎來一波推展性別運動與多元族群的反動與壓迫與綿長的戰線。而這一切,都從阿利托推翻鎮守在自由派陣營前,保障女性身體自主的憲法隱私權保障基石(或對保守派而言是阻礙)開始。
▌自由派的下一步...怎麼辦?
本案判決書揭露之後,所有關注性別議題的人士也都透過具體行動表意或反擊。諷刺的是,阿利托或許知道自己的這份判決可能引發巨大的政治效應,因此他在判決書中寫下:
「如果人民不能尊重法院在重要案件中,不受政治或社會壓力影響,而依據法律原則審判,那麼美國人民所信仰的法治原則(rule of law)將被撼動」。
而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門口,也一如他所期待地被放上蛇籠,與支持婦女墮胎的「暴民們」遙遙阻隔,求仁得仁。
但值得玩味的是,阿利托在判決書的尾聲給了所有關心自由與生命權的人們一個共同的「指引」。他說:
而目前參院也有不少議員發起「Roe入法(Codify Roe)」運動。事實上,2021年由加州眾議員Judy Chu所提案的「婦女健康保護法(Women’s Health Protection Act)」已將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案里程碑寫入法律文本,同時更強調,聯邦國會認識到婦女的墮胎權、LGBTQ等多元性別的健康權都不應受到經濟或其他條件的壓迫,因此國會應透過各種方式使婦女於必須終止孕期時,取得所需的醫療服務與資源。
目前本案已在眾院完成三讀,未來這部法律是否有可能在參院也獲得支持並完成立法,可能更端看期中選舉後民主共和兩黨在參院的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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