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自98年1月 1日起,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 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七)競技 、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財產交易所得按 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員工認股權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申報納稅。
(四)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五)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 扣繳率申報納稅。
(六)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 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