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歸為農一農二 應予補償
「國土計畫法」原預計明年四月實施,但日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朝野仍無共識,全案保留送協商。在「國土計畫法」之下,若農地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以下簡稱農一、農二),其使用目的就不得任意變更,是最嚴格的使用限制,因而形成財產權的「特別犧牲」,依法即應給予補償,理由在於: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雖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惟需受「必要性」之限制。且對未來僅列舉五款得適時檢討變更要件,惟未包含農一。
二、有關「計畫法」如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其中國土計畫法由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變更,餘可由申請開發者、申請人、土地權利關係人等申請變更。故在國土計畫法的限制作用下,其使用變更限制上比起以前的「計畫法」還要更加嚴格。
三、在國土計畫法罰則中,有高度的罰緩與刑罰。因此,其有高度的「限制強制力」存在。
四、國土計畫法第卅二條第二項係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可證明其損失即所謂的「經濟損失」且「使用重大限制」,應適當補償。同理推知,土地若歸屬於農一及農二,不僅遭受「經濟損失」且「使用重大限制」而受有特別犧牲,亦應適當補償。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免徵田賦及有免徵地價稅的部分,亦是國土計畫法下的農地造成直轄市、縣(市)政府特別犧牲的後果。但財政收支劃分法未將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特別犧牲納入財政劃分考量範圍。因此,更需要有特別犧牲補償金挹注農業發展基金。
綜上所述,可知農一及農二農地受最嚴格程度限制,且不是可低度變更的,甚至是完全無法變更的。所謂的低度限制,屬社會福利性的補償措施(如補助,減免稅賦等獎勵)。而最嚴格的限制,則應屬特別犧牲意義下的法定義務補償。
本人站在農地有特別犧牲的角度主張,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補償依據。承擔國家糧食安全責任的農民、縣市,其農地應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財政分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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