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單親媽扶養少女竟性侵又偷拍 上訴二審和解改判7年8月
王姓男子與女友同居後,共同扶養其女兒逾8年,他竟藉口少女房間沒打掃乾淨,持不求人詢問要接受懲罰,還是讓他撫摸,得逞後又強制性交,甚至偷拍少女洗澡,一審重判10年,案發後少女不願與生母生活而改跟生父,王與少女和生父和解,還寫悔過書表示懺悔,二審改判他7年8月。
王及辯護人上訴稱,本案僅為初犯,且他已坦承犯行,與少女達成和解並積極賠償,已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他僅因一時衝動而觸法,並無任何暴力行為,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惡性並非重大,且案發後並無任何再犯紀錄,再犯因子較低,請法官從輕量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王上訴後,已與少女及生父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為原判決所未及審酌,致量刑過重,因而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少女於生母與生父離婚後,約定由生母單獨行使親權,案發後,少女已改由生父單獨行使親權,並於原審審理程序更表明不願意由生母繼續行使親權,可見王犯行已經造成少女心理上難以抹滅傷痛,甚至無法再與生母繼續共同生活,危害不輕。
合議庭表示,縱使考量王於上訴後與少女及生父和解成立並履行和解條件,王又書立悔過書表示懺悔,依此斟酌其量刑即已足夠。
檢方起訴,王自2016年起與女友同居在台南市,並共同扶養、照顧女友的5歲女兒;去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王趁女友不在家,藉口她房間沒打掃乾淨,要她進房間等候懲罰。隨後他持不求人走進詢問要接受懲罰,還是讓他撫摸下體。
少女擔心不讓王撫摸,將會被不求人毆打身體,心生畏懼;王違反其意願撫摸得逞,竟再要她跪在地上,以浴巾蓋住其眼睛,強制性交得逞。隔月底,少女在浴室洗澡時,王竟持手機從浴室窗戶拍攝其胸部、臀部、下體等隱私部位性影像。
少女遭王性侵後,向母親求助,母親僅警告王,但並未報警,導致王隔月又大膽犯案;少女去年10月留紙條向學校導師求助,導師通報輔導室轉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檢警前往王的住處搜索,起出其偷拍用的手機及存放性影像的平板電腦。
一審認王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二審後改判7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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