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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停車格52年長不胖 僅2013年修正車長
內政部國土署公告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物附設的停車空間,自一九七四年版停車格車寬就是二點五公尺的標準,至今只修正過車長。國土署表示,因應國內車輛發展趨勢,將綜合研議評估;如有調整停車位尺寸規範必要,內政部將邀集有關部會、地方政府、公協會及專家學者研商,辦理法令研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不屬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是由交通部法規「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最早規範為「寬二點五公尺、長六公尺」,一九八二年修正,鑑於當時車型小,同意增加室內停車位,可將車位長、寬各縮減廿五公分,之後因應車輛尺寸發展,又改為廿公分。
國土署表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於二○一三年修正車長,「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卅度以下者,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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