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1000萬元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金額上限調至1,000萬元;合理調整有限合夥創投適用穿透式課稅門檻,促進我國創投事業發展。另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從設立未滿五年,調整至未滿八年。
產創條例修法於6月24日通過經濟委員會初審,保留九條條文,並於8月20日於由召委邱志偉召集黨團協商。協商順利完成,朝野達成共識,通過其中四條條文的修正(第19-1、23-1、23-2、72條,72條為現場提議修正),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此次修法於27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19-1明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1,0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公司員工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收益依法課徵所得稅。
前項所稱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期間,得將員工繼續於下列公司服務之期間合併計算。
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者,該他公司。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者,該他公司。
三讀條文23-1指出,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50%,並符合下列規範,免課所得稅:
設立第三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5,000萬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10%。設立第六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5,000萬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40%。
三讀條文23-2明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八年新創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500萬元為限。
針對前述修正條文訂定一定實施年限。第19-1條施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該條例修正之第23-1條施行期間,自2027年1月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第23-2條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此次修法通過後,配合修訂「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時,應明文增訂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相關規定;盤點國營事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社區用地的處分及實際運用情形,並依據盤點結果及所生漏洞研擬修法及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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