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法三讀 子女免稅額增50%、社會保險列扣除額且無上限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婚育家庭再減稅」配套,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並將軍、公、教、國、農、勞保等社會強制性保險保費,納入現行保險費扣除額,比照健保不受扣除額限制,排除在2萬4,000元上限之外。
政院提案說明,所得稅法自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逾70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23年12月26日。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擬定此次修法。
政院提案指出,此次修法重點,參照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之規定,增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此次修法回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民眾可於2027年5月辦理所得稅申報時適用。
三讀條文明定,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其中可分為:第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第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未成年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三讀條文規範,有關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三讀修正後通過附帶決議,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多年未檢討,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使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輕稅負之原意,不致因經常性薪資成長而萎,請財政部於2026年底前,針對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檢討研修《所得稅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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