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設備業者進台南國小校園維護時竟企圖偷拍10歲女童如廁 判刑8月
從事太陽能設備維護工作的江姓男子到台南一間國小巡檢設備時,竟持手機從廁所隔間的縫細由下往上偷拍10歲女童如廁;女童看到鏡頭,嚇得趕緊告訴導師,江在眾人敲門許久才開門,但已無偷拍性影像,台南地院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2024年4月9日中午12時許趁前往台南市安南區一間國小巡檢太陽能設備時,進入1樓的性別平等廁所;他聽到相鄰廁所隔間有一名10歲女童正在上廁所,竟以上下顛倒拿手機,使鏡頭位於下方的倒置方式,將鏡頭對準兩間廁所隔間中隔板下方縫隙偷拍。
江企圖由下往上拍攝女童,女童機警發現手機鏡頭,立即返回教室告知女導師,導師通報校方後前往查看;江躲在廁所直到12時55分才離開,並同意交出手機給眾人檢視,但已無任何偷拍影像。案經警方獲報,同年10月8日持搜索票前往江位於彰化縣住家搜索,移送檢方偵辦。
檢方偵訊時,江承認有到學校巡檢設備,並於12時30分因肚子痛進入廁所,但矢口否認偷拍;他辯稱是弄髒褲子才在廁所隔間內處理,當時沒有留意手機放在何處,他在廁所內不曾拿手機拍攝,學校人員來看也將手機交出,確認沒有影像就讓他離開。
合議庭指出,女童出庭證稱,當天中午她自己一個人去上廁所,隔壁有人在使用,她穿好褲子準備沖水時轉頭看,就看到有鏡頭在隔板那邊;她嚇到在沖完水後回教師跟導師說,看到倒立著放的手機背面,鏡頭朝著她,有3個鏡頭,好像是靛藍色。
導師證稱,她趕往敲門有人應門,但覺得不對勁,因為裡面的人待太久;其他同事來了再敲門,江姓男子才出來,當時江神情自在說「沒關係,就檢視手機」,查看後沒看到偷拍畫面,但她覺得江有偷拍,因她問江「在廁所裡待多久」,江說「沒多久」,調閱監視器確認江在裡面有20幾分鐘。
合議庭指出,女童與江素不相識,並無刻意誣陷動機,證述自屬可信;導師也確認江果然身在該間廁所隔間內且持有手機,手機模樣符合女童證述,更可證明女童所述堪以採信,江確有持手機從隔板下方縫隙拍攝。
合議庭認為,江顯然有意攝得女童下體、臀部等隱私部位,主觀上具有拍攝兒童性影像犯意,且已著手拍攝;即使江辯稱是弄髒褲子才會在廁所內花較長時間清理,亦僅能認是臨時起意犯案而非刻意埋伏。
合議庭審酌,江明知遭拍攝性影像的兒童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將遭受嚴重侵害,竟無視法紀,著手拍攝;雖未能得逞,其所為仍已造成女童內心莫大恐懼及陰影,提高兒童成為性剝削對象危險性,亦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善良風氣,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合議庭考量,江沒有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兼衡犯罪動機及情節,大學畢業、家有祖母、父親及弟弟等背景,依犯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刑8月,扣案手機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