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屋附帶租約 退稅落空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屋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換屋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核心要件是:新、舊房地都必須具自住事實,即使不是買房後自行找房客出租,而是買進房屋時本來就「帶租約」,也可能影響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資格。

高雄國稅局指出,要符合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件,除了須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也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若買下新屋後,仍由前手的原租客繼續承租,就可能因不符合自住要件而無法享有退稅優惠。

依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繳納房地合一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另外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也就是「先賣後買」,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

反過來,若民眾先買新房自住,再於新房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也就是「先買後賣」,同樣可依規定計算扣抵應納房地合一稅。無論先買、先賣,新、舊房地都須符合自住要件,才能適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說明,依規定,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購買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因此,判斷能否適用重購退稅,除買賣時間、價格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也是關鍵。尤其買進原本就有租客的房屋,即使不是新屋主主動將房屋出租,只要買房時承接原有租約,取得房屋後仍持續出租,就可能因沒有實際自住而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對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扣抵或退稅案件,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換屋族除注意兩年期限外,也應確認新屋確實符合自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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