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賺1.5萬報酬…詐團車手下場超慘 判關5年2月還慘賠2617萬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柯姓男子誤信交友話術,詐騙集團向其佯稱「先交錢才能跟女生見面」,柯一共砸了2617萬元交給擔任車手負責取款的鄭姓男子,鄭從中抽成1萬5400元;台中地院刑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判鄭5年2月徒刑,民事庭也認為,鄭當手應負責,判他應給付柯2617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 詐團2025年9月在社群媒體張貼交友訊息,柯姓男子瀏覽後加入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財務長」、「執行長陳爽」等人,對方就佯稱要他交付款項才能和女生見面,且需另行支付款項,才能拿回之前的錢。

柯男分別於10月10日至23日間,7度在大里區面交現金,每次金額介於300萬元到500萬元不等,一共交付高達2617萬元,鄭男因擔任車手,接獲指示後攜帶偽造的工作證到場和柯取款。

詐團再以類似話術向柯誘騙450萬元,柯察覺異狀報警並配合警方誘捕抓人,10月27日面交當天警方當場逮獲出面取款的鄭男。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鄭男坦承不諱,有相關證據可佐,他供稱當車手在本案獲得1萬5400元報酬。中院認為,鄭男已自動將1萬5400元繳交法院,應認他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予以減刑。

刑事庭考量,鄭釀被害人重大財產損害,犯後坦承、沒有和解,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判他有期徒刑5年2月。

柯男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對鄭求償全額2617萬元;對此,鄭經合法通知後,表明「不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民事庭認為,鄭加入詐團當車手,達到詐團向被害人詐財目的,造成柯損失2617萬元,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判鄭應給付柯2617萬元。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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