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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再就業 不適用65歲退休規定

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強調雇主不得援引勞基法第54條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聯合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強調雇主不得援引勞基法第54條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1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素玲
高齡勞工注意了。現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年滿65歲,雇主可以強制退休,但目前不少中高齡勞工重返職場再就業,萬一勞工年逾65歲重新就業時,雇主是否可以隨時以勞基法54條規定為由,要求勞工走人?勞動部日前發布函釋,明確強調,如果雇主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基法第54條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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